(2017)黑023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志刚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28号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星火街三委**组。关于被执行人李志刚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罚金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231刑初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风未按生效法律判决交纳罚金4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李志刚既无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又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因盗窃罪采取刑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31执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