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桃、王超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桃,王超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桃,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王超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桃、王超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依雯书 记 员 伍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