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泛华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重庆泛华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鑫,张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余江,行长。被执行人重庆泛华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2501室。法定代表人何荣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凌鑫,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张永丽,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重庆泛华南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鑫、张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742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169.3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凌鑫名下车牌号为渝C×××××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凌鑫和张永丽名下共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金剑路221号金桂苑7栋6-6号(房屋产权证号:20××14)房屋已被璧山县法院首轮查封,我院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万 红执行员 段闽川执行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