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陆平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328号原告: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馨宇丽都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05588X法定代表人:宋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侯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