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镇雄县。因发放招嫖卡片,于2015年2月10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9月25日、2017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五日、五日、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荣付,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受雇于“鹏鹏”、“毛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潘凤半岛宾馆、速8宾馆及火车站附近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2017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先后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潘凤村半岛宾馆、温州市鹿域区温州大道1546号���豪时尚宾馆、鹿城区十里亭聚商连锁酒店发放招嫖卡片,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00元。2017年5月16日凌晨1时至2时左右,经“鹏鹏”等人介绍联系,金梅(已被行政处罚)到温州市鹿域区聚商宾馆马410房间、温州大道1546号亿豪时尚宾馆226房间、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潘凤村半岛宾馆609房间向马某,4、李某、谭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各卖淫一次。同日2时至4时左右被告人邓某在金某家接听客人电话和客人谈价格,并叫卖淫女去卖淫。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马某,4、李某、谭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嫖卡片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结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100元及涉案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