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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旺角维多利亚花园23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52802945A。法定代表人:王崟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4521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得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海洋城房产已由另案在处置,因涉及房产数目较多,处置期限较长,且所得拍卖款也需先行支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目前本案尚无法进行清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房产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3、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