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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周发庭与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发庭,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周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发庭,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法定代表人肖仁华,局长。原审第三人周合元,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再审申请人周发庭因诉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发庭申请再审认为:1、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合法。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对周合元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不作出具体处理决定,而以信访回复方式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这一行为是不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2、原判定性不准,实体违背我国“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3、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确认被申请人以信访方式回复代替履职不合法,并判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合元在购买周发庭的房屋后,在房屋边由其代种代管的菜园地修缮了围墙,周发庭认为周合元擅自将菜园地改为建设用地,破坏了该菜园地的种植条件。在所在地鼎城区灌溪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发庭通过鼎城区信访局向鼎城区国土局递交了《请求保护耕地书》,要求对周合元的行为进行查处。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周发庭《请求保护耕地》的信访件后,派人到实地进行了调查和核实,证实周合元占用了5平方米菜园地修建挡土墙,认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书面回复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依法保护耕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自己法定职责,对该行为的调查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周发庭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发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春审 判 员  唐招军代理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莺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