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66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陈玲微,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朱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66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1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0325-5。负责人:孙玉根,行长。被执行人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东路81号北侧2-4#,组织机构代码:78293524-8。法定代表人:陈玲微。被执行人陈玲微,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朱启丰,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东路333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6960761-0。法定代表人:朱启丰。被执行人朱思思,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陈玲微、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朱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8208388.5元,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陈玲微、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朱思思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启丰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秀城公寓1幢301室房产、对被执行人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勤俭路348号房产、对被执行人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城南路795号天鹤洲11楼、12楼房产、对被执行人朱思思提供抵押的位于嘉兴市少年路130-132号房产进行了拍卖,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人民币27238025.17元。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陈玲微、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朱思思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陈玲微、朱启丰、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朱思思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蒋宇炜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