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陆建新,汪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3137-6。法定代表人曹雪飞。被执行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金秋岗,组织机构代码:79558607-5。法定代表人陆建均。被执行人陆建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念九巷6号204室,现住:兰溪市赤溪街道金秋岗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5********。被执行人汪乐佳,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墅林苑4幢4单元401室,现住:兰溪市赤溪街道金秋岗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3********。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陆建新、汪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86108.63元,诉讼费300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陆建新所有的兰溪市朝阳路416、418号的房产,该房产现已拍卖,已执行到位2404650.91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利息189802.63元。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2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