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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宏梅、田爱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梅,田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财保8号申请人:王宏梅,女,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爱国,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王宏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爱国在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00000元。申请人王宏梅自愿提供3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爱国在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3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