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丽军与被执行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军,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军,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被执行人:宋志峰,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邢万玉,女,193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郭新惠,女,194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军与被执行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宋志峰、邢万玉、郭新惠银行存款1516452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