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262溧阳市边界市场森达木业批发部与王恩华、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华,蒋建忠,溧阳市边界市场森达木业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华,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忠,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边界市场森达木业批发部,组织机构代码70362997-2,住所地溧阳市边界市场森达木业F区48号。经营者:朱云保,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诉人王恩华、蒋建忠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边界市场森达木业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王恩华、蒋建忠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恩华、蒋建忠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恩华、蒋建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