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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毕贞浩与鄂州市十字街商汇食品原料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贞浩,鄂州市十字街商汇食品原料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89号原告:毕贞浩,男,汉族,住曲阜市。被告:鄂州市十字街商汇食品原料行,地址:湖北省鄂州区负责人:郭金祥原告毕贞浩诉被告鄂州市十字街商汇食品原料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贞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贞浩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资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