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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坤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25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坤明,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盘 佳审 判 员  屈勇强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宙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