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伯进、卢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伯进,卢美莲,鲍才团,卢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33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绍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卢伯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卢美莲,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鲍才团,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卢月英,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伯进、卢美莲、鲍才团、卢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1日以卢伯进已全部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致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建锋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