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亓均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均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均文,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均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投资澳门赌场高利贷、承接市政工程、做政府拍卖车翻新出售生意等理由,先后骗取林某2人民币共计47000元。(二)2016年6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帮林某2的女儿和林某2儿子的朋友覃某办理低价学车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林某2及覃某人民币共计7300元。��三)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亓均文帮林某1的儿子调动到韶关当兵为由,骗取诈骗林某1人民币15000元。(四)2013年底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帮程某的妻子找工作、帮其朋友竞选需要活动经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程某人民币共计75000元,经程某多次催促还款后,截至案发,亓均文共计归还程某人民币16500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亓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开庭审理时表示自愿认罪,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亓均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议,并自愿认罪,但对诈骗的金额有异议。被告人辩解称:1、其与林某2是情侣关系,47000元也全部都用在与林某2一起生活消费、开支上,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2、关于骗取林某1的15000元,约定是在10月31日前如果林某1儿子调动不了就退钱,但没有到到时间就被抓了,而且被抓时其身上的600元现金,公安机关已经退还给林某1;3、关于骗取程某75000元是不符合的,应该是45000元,还有30000元是向程某借的,且其共计还款给程某近30000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投资澳门赌场高利贷、承接市政工程、做政府拍卖车翻新出售生意等理由,先后骗取林某2人民币共计47000元。(二)2016年6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帮林某2的女儿和林某2儿子的朋友覃某办理低价学车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林某2及覃某人民币共计7300元。(三)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亓均文帮林某1的儿子调动到韶关当兵为由,骗取诈骗林某1人民币15000元。(四)2013年底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亓均文以帮程某的妻子找工作、帮其朋友竞选需要活动经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程某人民币共计75000元,经程某多次催促还款后,截至案发,亓均文共计归还程某人民币16500余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亓均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身上起获的人民币6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对林某2被诈骗案、林某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21日对程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亓均文案发时是成年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亓均文于2016年10月2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对亓均文的住处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73号市政府18栋503房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未发现有可疑物品;(2)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侦查林某1被诈骗案中依法扣押亓均文人民币600元,于2016年11月22日归还至林某1。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1)韶关市妇女联合会提供的韶关市妇联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关系调解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济补偿金发放表等材料证实:亓均文2008年9月至2015年2月在韶关市妇联开车,2015年3月,亓均文的劳动合同转由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通过粤凯公司派遣至韶关市妇联,不再与韶关市妇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0日经韶关市妇联与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亓均文本人三方协商,亓均文与韶关市妇联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粤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其解聘。(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提供的亓均文建行贷款记录、账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提供的亓均文账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提供的亓均文账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5)中国银行韶关分行提供的亓均文账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138××××2388(亓均文)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7)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189××××9111��亓均文)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亓均文在案发前后之间有电话联系;亓均文资金进出的情况,现亓均文银行卡已没有资金存款等的情况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工商银行转账记录(1)林某2提供的欠条两张证实:2016年4月20日,亓均文写下欠条一张,欠林某2现金35000元整,今年5月1日前还款。以及2016年8月6日亓均文写下欠条一张,欠林某2现金35000元整,2016年8月17日前还清所欠款。(2)工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程某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亓均文。(3)程某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2016年6月10日,亓均文写下欠条一张,欠程某现金60300元整,于每月16日归还500元。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告人亓均文已于2016年3月9��协议离婚,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市政府东院18栋503房产归女方胡某所有。(2)民事判决书证实:蓝某诉亓均文、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亓均文借蓝向勇50000元,2016年9月23日被法院判决归还。(3)房地产权证书证实: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市政府东院18栋503房的信息。(4)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自2016年9月起,胡某通过其自身的中国银行账户还房贷。(二)被害人陈述1、林某2的陈述2016年3月上旬的上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当天11时许,亓均文来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横街39号“利某居”的面店找到我,说他有朋友在安门赌场放高利贷,问我要不要拿出10000元块钱(人民币)去赌场放高利贷,十天可以收到1000元的利息。过了两天后的19时许,我拿着10000元开着小车来到韶关市浈江区电视台的路边找到了亓均文,亓均文就上了我的汽车,然后亓均文就从口袋里拿出了一张已写好欠我10000元的借条,我接过借条看了一下,就在车上拿了9000元的现金给了亓均文。亓均文拿到钱后,就叫我放心,然后他就下车走了。过了几天后亓均文打电话给我,让我继续投5000元进赌场,我在电话里就说晚点联系他。当天下午15时许,我从东堤横街39号“利源居”面店回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87号605房,然后我在家中拿到现金5000元人民币,就马上打电话约亓均文到电视台附近见面。接着我就开车来到电视台附近的路边,亓均文上到我的车后,我就从车上拿了5000元给亓均文,亓均文接过钱后,就拿了500元给我,然后他就离开了。之后亓均文陆续多次来我店铺内,每次都是以投钱进澳门赌场放高利贷为由向我借钱,亓均文总共向我借了35000元人��币,但由于之前借给他的几笔钱都没有写借据,我就叫亓均文写一张共欠我35000元的借条给我,亓均文就于2016年4月20日12时许,将一张欠我35000元的借条写好了给我,并复印了身份证和按捺了指纹,然后我就将他之前写的那张10000元借条给回了他。2016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亓均文打电话叫我先拿3500元给他,说他要接一单市政府工程,需要请人吃饭。当天中午11时许,亓均文来到我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横街39号“利某居”的档口,向我拿了3500元就走了。到了5月10日晚上,亓均文打电话和我说他把市政工程谈下来了,过几天就要和另外两方签订合同,然后要拿一笔钱作为诚意金,由于他近期现手头资金短缺,就要我先借钱给他。我就问他要借多少钱,他跟我说要15000元人民币作为诚意金,我就叫他明天过我档口找我拿钱,亓均文就说他下班后,就过去找我。到了第二天中午,亓均文来我档口找我,我就在档口里把早已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他拿了钱后就走了。2016年7月1日,我和亓均文正式交往。2016年7月9日中午,我在外面参加同学聚会时,亓均文打电话叫我拿10000元给他,说我的一位顾客“老刘”可以在广州收集到政府的拍卖车,然后把车开回他山东老家重新翻新去卖,可以赚差价,然后他又说“老刘”要收好处费,因为现在手上只有5000元,所以才叫我拿10000元给他。到了第二天中午,我就独自一人去了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市政府旁的建设银行ATM机上取了10000元出来,然后就打电话给亓均文到我店里来拿钱。大约是当天中午13时许,亓均文来到我档口聊了下天,我就在档口里拿了钱给他后,他就离开了。后来亓均文陆续分多次找不同的理由向我拿钱,约合人民币6500元。亓均文自称在韶关市西联考场附近与人合伙开了一间驾校,可以找关系办理到免试驾照,我就帮我女儿和覃某在亓均文的驾校报了名。报名费是2016年6月中旬我在档口拿了28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亓均文,是我女儿考驾照的报名费;第二次是在2016年6月下旬,同样还是在我的档口,我将覃某的报考驾校的4500元人民币交给了亓均文,共计报名费用7300元人民币。当时亓均文得知我哥哥林某1的儿子要去当兵,主动跟我说他在韶关军分区认识人,可以帮我侄子调回韶关当兵,要我问林某1要不要办,林某1同意后,我跟亓均文说了这事,他就要林某1给他15000元的活动经费。林某1于2016年10月12日就拿了15000元人民币给了亓均文,是通过现金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横街39号“利某居”面店内给亓均文钱的。2、林某1的陈述2016年10月初(具体日期我不清楚了),我妹妹林某2告知我已经找到人帮忙解决儿子工作的调动问题,但需要一点好处费,我对妹妹说自己还需要再考虑一下。2016年10月12日13时,我再次接到妹妹打来电话,让我准备好15000元人民币现金,并立刻到是韶关市浈江区青石街利某早餐店汇合。一小时后我赶到青石街利某早餐店门口,看见妹妹和一名男子从青石街路口“美宜佳”超市门口方向朝我走来。双方见面后,妹妹主动向我介绍那名男子,说是他就是帮我解决儿子工作调动问题的人,我客气了几句后就主动从兜里掏出15000元现金递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说拿着这么多现金不太好看。于是妹妹就拿了一张报纸递给那名男子,那男子接过报纸后自己将钱包好再放入挎包中,还对说让我放心,儿子林晓明工作的问题他会解决。随后那名男子称要去市郊处理一点事情,必须现在就走,和我道别后那男子就驾驶摩���车离开了。3、程某的陈述2013年年底,当时因我妻子许赛芬需要找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亓均文。2013年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亓均文以帮助我妻子许赛芬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各种理由共分四次向我收取“活动费”75000元人民币以及6条“黄金叶”牌香烟,价值1300元,共损失76300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图书馆门口将10000元现金给了亓均文;第二次是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风采楼楼底将20000元现金给了亓均文;第三次是在风度北路市政府家属大院门口将15000元现金给了亓均文;第四次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亓均文,91318部队的工商银行,用我的银行卡(62×××51)转给对方(62×××38);第五次是在西堤北路小岛饭店里面,以1300元购买了6条“黄金叶”牌香烟给他。2015年6月23日,我与亓均文协商后,当��亓均文退了10000元人民币给我。亓均文共退了16500元人民币给我。2016年6月10日,亓均文在百年东街重新写了一张新的欠条给我。亓均文重新写给我的欠条内容是:今欠程某现金陆万叁佰元整(人民币¥60300)于每月16日归还伍佰元(500.00),此时间内如中间发生任何违反此协议由本人(发生方)负全责。欠款人:亓均文。(三)证人证言1、覃某的证言2016年5月下旬(具体日期不记得),林某2就跟我说她认识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是开驾校的关系比较广,到时我们考试的时候会比较容易,而且比较便宜外面报名是5000元,而林某2介绍的这名男子才收4500元,我听此情况后觉得还可以,就叫林某2给了那名男子的电话给我,我就打了电话给那名男子,并问清楚了报名需要的资料及价钱,那么男子还催促我要报名就快一点,了解清楚��我就开始准备资料,在联系那名男子后的第三天林某2联系我说约好了那名男子在她的早餐店(韶关市浈江区东堤横街利某居面店)交钱报名,于是我就带着4500元去到利某居面店,但我去到利某居面店的时候并没有看见那名男子,我就直接把4500元交给了林某2。之后就一直等消息,期间我也打过几次电话给林某2问什么时候可以考试,但她都是说那名男子正在找关系要我耐心等等,直至7月10几号我才知道林某2是被那名男子骗了。2、胡某的证言我与亓均文于2013年期间就开始感情出现问题,直到2016年3月9日正式协议离婚。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73号市政府东院18栋503房是我和亓均文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是我们两人名下的。我们离婚协议书的大致的内容就是我们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儿子亓策归我抚养,由亓均文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73号市政府东院18栋503房归我所有,双方无婚内共同债务。(四)被告人亓均文的供述及辩解我欠林某2的本金共47000元人民币。前三次是我要林某2给钱我帮她在澳门赌场投资放高利贷,从而获得分红获利。第四次是我以想承接市政工程要请人吃饭为理由,向林某2借了3500元人民币。第五次是我以市政工程承接下来,需要交诚意金为由向林某2借了15000元人民币。第六次是我以向林某2档口认识的一名叫“老刘”的人那里购买政府拍卖车回山东老家做翻新出售生意为由,向林某2借了10000元人民币。2016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在和林某2闲聊中了解到她女儿想要学车,我就跟林某2提出可以帮她女儿找教练报名,会便宜一点,她问我多少钱,我说2800元就可以了,她就当场在“利某居”将2800元现金给了我,过了��天,林某2说儿子的一个女性朋友也要学车,我就说如果不是她的儿女,收费要贵一点,要5000元,她问我能不能便宜点,我说最多便宜500元,林某2就在“利某居”拿了4500元现金给我,我一共收取了7300元人民币现金学车费。我没有帮林某2的女儿和她儿子的女性朋友报名学车。收取的7300元学车费已经被我用作日常生活花费了。2016年10月12日10时许,我和林某2在闲聊时,林某2说她大哥的儿子正在惠州当兵,问我有没有关系可以帮她大哥的儿子调动回韶关这边继续当兵,我叫她拨通她外甥的电话,我就当场用电话问她外甥想调到军分区还是马坝炮师,她外甥说想去军分区,我挂了电话后就跟林某2说我尝试一下,需要15000元的活动经费,如果办不成就退回给她,她同意了,2016年10月12日13时50分,林某2的大哥林某1将15000元现金交给了林某2,由林某2交给我了,我叫林某2拿张报纸将钱包住,我拿着就走了。我向林某1索要的15000元活动经费我全部用来偿还高利贷和日常开支了,现在只剩余我放在钱包里的600元人民币。2013年底某天,程某问我能不能帮他妻子找一份工作,我说可以帮他去问问,他说如果需要用钱的话就跟他说,我答应了,告诉他需要用钱的话就找他。我当时考虑到我需要用钱来作为周转资金,所以就打电话给程某说帮他妻子找工作需要用钱打点,要他随便拿点钱给我,过了约两、三天,他就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图书馆门口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我。我拿到钱以后,就当作周转资金和家里开支用了。至2014年年初,我再次打电话给程某,告诉他“打点”资金不太够了,还需要50000元人民币才能解决,程某说他没有这么多钱,给他一点时间,他凑够了就给我。过了几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程某打���话给我,告诉我他凑够了20000元人民币现金了,现拿给我作为“打点”资金,剩余的他凑够了再补上,我就和他约好时间,于2014年年初某天下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风采楼底,程某将200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我了。过了约十来天,程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又凑到了15000元人民币,我就要他拿到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市政府家属大院门口处,见面后,程某将150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我,我拿到一共35000元人民币后,就全部自己消费花光了。至2014年08月,我因钱不够用了,就打电话给程某,告诉他韶关市妇联副主席准备竞争韶关市市委正主席,需要200000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要他帮忙借点钱给我,他答应了,我给了我的银行账户给他(账户:62×××38),过了不久,他就将30000元打到我提供给他的账户上。前后四次共75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我知道���某去河南接新兵入伍,我就打电话给他,要他给我带几条河南烟,过了约一个星期,程某在韶关市西堤北北路小岛饭店内,将六条“黄金叶”牌香烟送给了我。我当时有帮程某的妻子找工作,但是到最后他妻子工作的事情还没有落实下来,程某就让我退钱了。我以帮程某妻子找工作为由向程某拿的钱都被我用于日常开销和资金周转了。我有还过钱给程某,2015年6月23日,程某说我诈骗他,要我退钱给他,我当时为了证明我自己不是诈骗他,主动太平派出所和程某协商,程某当时承诺只要我将钱还给他就不追究我的责任,我当场就还了10000元给他,并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分别还了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一次1500元、一次1000元给他,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还了这些钱后,与2016年5月或者6月的时候,我重新给他写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每个月15日前还500元给他,之后第一个月我还了500元,之后就没有还过了。(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横街“利源居”面店及其对出路面、广东省韶关市东堤北路浈江区电视台门口附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市政府东苑门口附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建设银行附近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亓均文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辨认笔录(1)林某2、林某1、程某辨认出被告人亓均文。(2)被告人亓均文辨认出被害人林某2。(3)被告人亓均文无法辨认出被害人林某1。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亓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亓均文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亓均文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与亓均文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亓均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及承接工程和购买拍卖汽车为名骗取林某2人民币共计47000元,亓均文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其骗取林某2的上述款项均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和房贷及日常开支,且本案是基于林某2的报案得以侦破的,故亓均文提出的上述款项均用于与林某2共同消费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亓均文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其收取林某115000元已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和偿还房贷,其案发前其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其承诺的期限是否到期并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成立;亓均��归案后,扣押的600元已退还给林某1,对亓均文的相关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亓均文共骗取程某人民币75000元,其中45000元是以帮助程某妻子调动工作为名骗取,其余30000元亓均文虚构他人竞选需经费为名骗取,案发前亓均文已退还部分款项给程某,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本院确认亓均文尚有58500元未退还给程某,对亓均文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亓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亓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新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明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