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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全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志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78号罪犯全志勇,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全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六十六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全志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审 判 员  李雁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