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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王志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志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2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夏绍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志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