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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玉玲与布都仁吉尔嘎拉、安银桩、阿由日扎那、苏伦高娃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玲,布都仁吉尔嘎拉,安银桩,苏伦高娃,阿由日扎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季玉玲,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安银桩,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伦高娃,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由日扎那,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玉玲与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安银桩、苏伦高娃、阿由日扎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安银桩、苏伦高娃、阿由日扎那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利息11800元,案件受理费8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银桩、阿由日扎那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78674元及执行费108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