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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袁玉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袁XX,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宋XX(袁XX之夫),194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802。法定代表人邓X。袁玉琴与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18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袁XX借款及利息56000元,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前给付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于2017年3月20日、于2017年5月9日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后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注册地早已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2017年3月14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另查,2016年9月2日,北京来鑫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邓X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未到中兴路司法所报到,通过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到邓X。2017年4月10日,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4刑执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邓X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至今邓X仍未归案。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明审判员  李振雨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