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玉堂与陈礼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堂,陈礼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堂,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陈礼才,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玉堂与被执行人陈礼才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玉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何玉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