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朋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朋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647号原告: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一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丁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朋义,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朋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朋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朋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滨州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