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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77号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