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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李玉莲、郑文彦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莲,郑文彦,何新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莲,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文彦,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广西水电工程局桥**栋*楼***号,现住广西宜州市。原审被告:何新国,男,1977年8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再审申请人李玉莲与被申请人郑文彦、一审被告何新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玉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定:梁吉代为支付的36972元材料款应包含109000之内。申请人认为,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首先,虽然梁吉与罗华兵等三人结算材料款的时间为2014年元月28日,但该款系申请人打入梁吉账户,由其代为支付,并非是何新国支付。其次,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的事实部分,已经确认何新国在收到黄星富付给的200000元后,将其中的90000元交给洛西政府的下属二层机构宜州市洛西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另将余款的109000元支付给洛西新市场案台承建人郑文彦,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这一事实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从而可证实,梁吉所支付的材料款不包含在109000元之内,一、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有悖于客观事实。2、一审判决以何新国与申请人的结算时间为元月29日,而支付给被申请人109000元为元月28日,梁吉支付材料款的时间也为元月28日为理由,从而推断梁吉所付的款项包含在109000元内,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意偏袒被申请人。3、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能证实该109000元款项的支付方式。上诉人认为,该109000元的支付方式在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753号判决书中已经得到确认,这是一个不争的法律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仅以支付款在前,结算在后,从而认定申请人转给梁吉支付材料款的34000元包含在109000元内有失客观真实。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核实本案并作出公正的裁决。被申请人郑文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吉代为支付的36972元材料款是否包含在109000元内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李玉莲主张根据(2014)宜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753号案)已确认一审被告何新国在收到申请人的200000元后“将其中109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给洛西新市场案台承建人郑文彦”,这一事实说明梁吉另行支付的材料款36972元不包含在109000元之内。经查,1753号案所认定的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该案的当事人何新国及黄星富的陈述以及郑文彦于2014年1月28日所写的收条进行认定,但本案的被申请人郑文彦并非作为1753号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未能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且被申请人郑文彦在庭审中只认可收到一审被告何新国支付的现金72000元,未认可收到何新国支付的现金109000元,因此,不能认定1753号案中涉诉的109000元就是本案结算单中的“预支生活费、材料费”。故一、二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梁吉另行支付的材料款36972元已包含在109000元之内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李玉莲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一、二审提出的抗辩理由基本一致,该理由在一、二审阶段已充分考虑并已作出评判。再审申请人李玉莲认为其转给梁吉支付材料款的34000元不包含在109000元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玉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玉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覃春燕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