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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道伟诉何俊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道伟,何俊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369号原告:邓道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俊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道伟诉被告何俊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邓道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道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道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邓道伟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