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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湘军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湘军,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510号原告:唐湘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湘军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湘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湘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唐湘军负担。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