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湘军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湘军,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510号原告:唐湘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湘军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湘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湘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唐湘军负担。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