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文霞等于曹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曹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60号原告:贾文霞,现住镇赉县。原告:李媛媛,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李楠楠,现住镇赉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建华,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岩,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元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职工。原告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与被告曹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立即赔偿抢救费1026.41元,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曹建华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贾文霞与李希全系夫妻关系,李希全与李媛媛、李楠楠系父女关系。2017年5月12日1时40分许,曹建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镇赉镇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广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李希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希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给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次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建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希全无责任。曹建华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现在不具备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曹建华醉酒驾驶,致李希全死亡,曹建华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或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等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损害赔偿。本案现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文霞、李媛媛、李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