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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启东市耀华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泰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耀华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泰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耀华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65140937H。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泰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6238432-5。法定代表人:吴移泽,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耀华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泰丰电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29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  前  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俊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