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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扬申请执行孙洪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扬,孙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扬,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盛世祥和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32128198409170025。被执行人孙洪岩,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东城口小区2号楼5单元302室。身份证号:232128197804062011。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扬申请执行孙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孙洪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孙洪岩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