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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志全与刘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全,刘方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81号原告:宁志全,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立明,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方清,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宁志全与被告刘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志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志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啸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贞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