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志全与刘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全,刘方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81号原告:宁志全,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立明,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方清,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宁志全与被告刘方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宁志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志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志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啸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贞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