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林玲、刘荣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玲,刘荣敏,陈明枝,叶青,梁东,张维梅,叶乃胜,杜德琴,赵遵秀,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祥青,廖家银,黄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玲,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刘荣敏,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陈明枝,女,1970年7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叶青,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梁东,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张维梅,女,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叶乃胜,男,194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杜德琴,女,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赵遵秀,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第三人:黄荣成,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法定代表人:廖家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祥青,男,1983年9月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廖家银,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4民初414号、(2016)皖1524民初2890号、(2016)皖1524民初2662号、(2016)皖1524民初2594号、(2016)皖1524民初2593号、(2016)皖1524民初2592号、(2016)皖1524民初2595号、(2016)皖1524民初2588号、(2016)皖1524民初258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金都首府xx房产作价700万元(其中装潢作价100万元,抵付所欠黄荣成装潢款)抵付上列申请执行人案款。上述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请求,经我院审查,上列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大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备案价值,在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金都首府xx房产备案登记至赵林玲、刘荣敏、陈明枝、叶青、梁东、张维梅、叶乃胜、杜德琴、赵遵秀、黄荣成名下,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列十人所占比例,以其共同签名提交的申请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理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