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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涛与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01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199311582854。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纪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6141704110073。被告张伟,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1Y。负责人赵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081090192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