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德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22号罪犯张德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高楠乡岭南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以(2009)潼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建犯抢劫罪,贩卖市渭城区周陵镇大石头村二组,因犯抢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累犯)。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8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德建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德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