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哈泽东、哈金龙、陈晓玲、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哈泽东,哈金龙,陈晓玲,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代表人:滕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泽东,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金龙,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98-1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被执行人哈泽东、哈金龙、陈晓玲、哈尔滨盛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251936.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3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919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