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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潘朋林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民初1151号原告潘朋林,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叶星星,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87124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收集、提供证据,出庭陈述、参与辩论,代收法律文书,与对方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诉讼费,代为领取义务款等。被告胡钢彬(曾用名胡刚兵),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胡祠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5********。原告潘朋林与被告胡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朋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星星、被告胡钢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朋林诉称:原告潘朋林从事饲料经营销售生意,因被告胡钢彬长期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故原告和被告建立了稳定的生意关系。2017年2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因自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想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因顾虑彼此都是长期生意关系,知根知底就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告出借30000元,约定还款期为同年3月31日前,并约定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算利息,利率为月15‰。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不是说自己没钱,就是逃避与原告见面。原告无法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胡钢彬辩称:该借款属实。但该款用于购买饲料,最终还是给付了原告,对于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我现在很困难,只有能力分期偿还利息,本金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双方主体适格;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内容为“今有胡钢彬向潘朋林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上述借款约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胡钢彬愿按月息15‰(千分之十五)的利息支付,特立此据”。该借据同时注明双方身份证号码及住址。该借据没有注明借款日期。拟证明被告胡钢彬向原告潘朋林借款3万元之事实;被告胡钢彬当庭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对于上述证据,因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胡钢彬未当庭举证。结合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可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潘朋林从事饲料经营销售生意,因被告胡钢彬长期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故原告和被告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生意关系。2017年2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因自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遂向被告出借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该借据约定还款期为2017年3月31日前,并约定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算利息,利率为月15‰。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胡钢彬立据向原告潘朋林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的利率,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及合同履行之事实予以确认。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该合同自被告收到原告款项时生效,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但该借据没有注明借款出借日期,且约定逾期不还,借款人胡钢彬愿按月息15‰的利息支付,故依约定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为宜,对于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现在经济困顿,不能偿还本金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朋林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35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逾期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款汇:收款人浠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8×××70;备注:汇款时请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法院义务款。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胡钢彬负担,亦限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