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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文化村3-5-101。法定代表人:蒋金明,经理。被执行人:刘泽强,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