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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松柏与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松柏,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903民初2925号原告:梁松柏,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3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银,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梁松柏诉被告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松柏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7日及2012年1月27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向勇于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梁松波借款300000元;二、原告梁松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向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