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0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法定代表人国金英。申请执行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侵害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星夜夜夜总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