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忠市宁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刘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宁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宁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祖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万江,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款2701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74元,执行费520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均未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将上述执行经过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宁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刘万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