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冠峰与张其帅、任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33号原告:孙冠峰,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其帅,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任凌云,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孙冠峰与被告张其帅、任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冠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冠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孙冠峰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