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冠峰与张其帅、任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33号原告:孙冠峰,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其帅,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任凌云,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孙冠峰与被告张其帅、任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冠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冠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孙冠峰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