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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炜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18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刘涛银行存款2300元、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自觉履行2275元(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员赵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