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林永波,林旭芬,林军,林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938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负责人:周国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寅栋,该行职员。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法定代表人:钟平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林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钟平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亚女,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永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旭芬,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林芬,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林军、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竺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益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