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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作仁与刘针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作仁,刘针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441号原告:潘作仁,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刘针爱,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潘治强,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被告刘针爱的儿子。原告潘作仁诉被告刘针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潘作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作仁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作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作仁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柳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