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作仁与刘针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作仁,刘针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441号原告:潘作仁,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刘针爱,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潘治强,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系被告刘针爱的儿子。原告潘作仁诉被告刘针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潘作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作仁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作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作仁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柳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