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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双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双菊,杨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郝双菊,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杨军良,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郝双菊申请执行杨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双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良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5000元、诉讼费3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杨军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郝双菊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军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郝双菊申请执行标的348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军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