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25号。法定代表人:刘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娜,该行职员。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贾雪人民陪审员 蒋衍人民陪审员 杨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