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业明与高代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明,高代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781号原告:王业明,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代军,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业明与被告高代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业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华、被告高代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事实和理由:十年前的一天,原、被告同在民权××××村搞建筑,在干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股骨干骨折,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数天,原告做了髓内钉固定术。前期医疗费问题,当时双方已私下协商了结。2015年8月份,原告为取钢板做了二次手术,对此次医疗费问题,经乡、村两级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赔偿,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高代军辩称:1、原告受伤赔偿一事,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一次性了结,被告当时赔偿原告6000元,并向多人借款,这一点有很多人可以证实。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是2015年8月份取的钢板,打架事实发生在12年前,至今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3、后续治疗应当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引发的,原告在2015年取的钢板并不能证明是在12年前受伤固定的钢板,与12年前的打架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及花费明细,证据2、3能够证明10年前原、被告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致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致双方受伤的基本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按100元计算。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约十年前,原告王业明与被告高代军共同干活期间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致原告王业明受伤。原告王业明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11天,医疗费5178.31元,其中原告自负2945.21元。原告另支付交通费100元。另查明,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7元/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十多年前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十多年前双方为此事进行协商,至于协商的内容没有书面材料,无法查明当时原、被告双方是否一次性了结此事。对于2015年原告取髓内钉二次治疗费用问题,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王业明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45.21元、护理费11697÷365×11天=352.5元、误工费11697÷365×11天=3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1天=880元、营养费15元/天×11天=165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4795.21元,被告高代军应承担50%,即2397.60元。原告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业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397.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业明负担25元,由被告高代军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尹春亮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