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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英与赵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赵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3052号原告马英,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辉,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马英与被告赵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军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军辉偿还原告马英借款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以承揽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分五次向原告马英借款共计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5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赵军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马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五份,用以证明被告赵军辉分五次向原告马英借款共计九万元的事实。对于原告马英提供的证据,本院经综合分析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能与原告陈述相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被告赵军辉五次向原告马英借款,其中2016年2月28日借款0.6万元、2016年3月29日借款5万元、2016年4月30日借款0.8万元、2016年5月17日借款1.6万元、2016年5月21日借款1万元,共计9万元。被告赵军辉就该五笔借款向原告马英出具借条五份,其主要内容分别为:“借条今赵军辉借马英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借款人:赵军辉2016.2.28日身份证号:光大信用卡密码:19×××30”;“借条今借马英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赵军辉2016.3.29身份证号:”;“借条今借马英现金捌仟元整(8000)借款人:赵军辉2016.4.30身份证号:”;“借条今借马英现金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借款人:赵军辉2016.5.17”;“借条今借马英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赵军辉2016.5.21”。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赵军辉分别于2016年2月28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1日分五次向原告马英借款共计9万元,并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就该五笔借款达成协议,双方间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马英已按约定向被告赵军辉提供借款共计9万元,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现被告赵军辉虽经原告催要,但仍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马英要求被告赵军辉偿还借款9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英借款九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赵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