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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良君、洪卫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良君,绰号“老四”,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洪卫辉,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正德,又名唐警,男,1982年9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粤52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洪良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18日、19日,被告人洪良君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塔东村埔中央新厝10号洪良君的厝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天人民币(下同)200元的工钱雇用洪雪宏(3月19日的行为已判决,下同)摇骰子,洪良君负责收付赌资,每盘投注5元至20元不等,每盘板面约100元。2016年3月19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1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洪良君及其他参赌人员则趁乱逃跑。2016年5月1日、2日,被告人洪良君再次在上述地点利用“鱼虾蟹”设赌,又以每天200元的工钱雇用洪雪宏(5月2日的行为已判决)负责摇骰子和收付赌资,每盘投注5元至20元不等,每盘板面约50元,2016年5月2日23时许,该赌场被查获,黄某及1参赌人员被抓获,现场扣押赌资180元及“鱼虾蟹”赌具1副。2016年9月起,被告人洪良君断断续续利用“鱼虾蟹”设赌,设赌时,以每天100元的工钱雇用被告人洪卫辉为赌场放风及保管赌资。2016年12月23日起,洪良君在被告人唐正德的出租屋里设赌,每天给唐正德100元,至同月29日14时,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及8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6730元。经查,案发当天,参赌人员有10多人,每盘赌注为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为几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在开庭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苏某、唐某1、欧某、廖某、吴某、刘某、万某、唐某2、洪某的证言,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及身份基本情况,辨认、指认笔录及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罚款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良君、洪卫辉、唐正德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洪卫辉、唐正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良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洪卫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唐正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原审被告人洪良君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良君、原审被告人洪卫辉、唐正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洪良君、原审被告人洪卫辉、唐正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洪良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洪卫辉、唐正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洪良君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鲁 鸣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