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建伟、郭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伟,郭长华,王建锋,苏立军,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35号申请人:曹建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郭长华,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王建锋,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苏立军,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大麻森乡邢团马村西。原告曹建伟、郭长华与被告王建锋、苏立军、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建伟、郭长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建锋、苏立军、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8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锋、苏立军、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8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