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建丽与周鹏、黄明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丽,周鹏,黄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建丽,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x,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明会,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关于康建丽与周鹏、黄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了(2016)川1703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申请人周鹏、黄明会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康建丽提供担保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门市(面积:x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嗣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川170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鹏、黄明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康建丽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鹏、黄明会未按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而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建丽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川1703执263号依法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周鹏、黄明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鹏、周明会在x购买了住房一套。同时查明,本院在诉讼中查封被申请人周鹏、黄明会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的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属轮侯查封。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顺利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川1703执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鹏、黄明会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权证号:x,业务件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康建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诉讼保全中对被执行人周鹏、黄明会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和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鹏、黄明会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所有权证号:x)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康建丽提供担保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门市(面积:39.8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